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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住前验“两书”

2001-02-13 来源:生活时报 经时 我有话说

房地产开发商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,必须同时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。所以消费者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,首先要向开发商索取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,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,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法律文件和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的约定,承担保修责任。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应当对住宅的结构、性能和各部位(部件)的类型、性能、标准作出说明,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。其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开发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,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;结构类型;装修、装饰注意事项;上水、下水、电、燃气、热力、通讯、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;有关设备、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;门、窗使用注意事项;配电负荷;承重墙、保温墙、防水层、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;其他需说明的问题。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,保修期限不应低于建设部规定期限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。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,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住宅中配置的设备、设施、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,应附于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中。

房地产开发企业在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中应对合理使用住宅进行提示。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、设备位置、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,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;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,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,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,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,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、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。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、改动的设备、设施,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。购房者只有确信所购的商品房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时,方可同房产商签署房屋交接单,办理过户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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